安全培训造假,烟台一加油站被罚!
今年以来,烟台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线上线下齐发力,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三违”行为引发事故。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即日起,将对化工和危化品领域典型执法案例持续进行公布,希望各企业引以为鉴、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从源头上抓常、抓细、抓实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近日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
查处一起
未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案件
案情概况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烟台市福山连山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根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调取培训过程视频监控录像,发现该加油站存在安全培训记录造假,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
案
促
改
该起案件暴露出企业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存在全员安全培训制度不落实、培训流于形式、培训未留存有效影像资料、培训档案不健全甚至档案造假等问题。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举一反三,构建“一个制度、一份巡查表、一张通报书”的安全隐患视频巡查巡检机制,每日安排专人对监控视频进行巡查,在线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在线记录每家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时管控各类动态安全风险,全时域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水平。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热点新闻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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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烟台应急管理
责编丨常帅 校对丨赵成玉 监制丨侯召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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